重庆交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长沙巨星轻质建材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交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0104民初17014号
原告:长沙巨星轻质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麓谷高新区麓景路8号。
法定代表人:蒋棠。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岩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交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福新北路38号1栋3夹-1(自编号:3A30)。
法定代表人:**。
原告长沙巨星轻质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交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长沙巨星轻质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交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长沙巨星轻质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巨星轻质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交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252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626元,由原告长沙巨星轻质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浩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