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5民初24433号之一
原告:重庆富典建筑工业化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工业区龙桥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MA5U7GN01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司员工。
被申请人:重庆交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建新北路****3夹-1自编号:3A30),统一社会代码915001057815714033。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经理。
原告重庆富典建筑工业化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交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富典建筑工业化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富典建筑工业化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富典建筑工业化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周游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林子
书记员李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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