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交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交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5民初8775号 原告:***,男,196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交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38号1幢3夹-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81571403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原告***与被告重庆交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7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