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重庆交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5民初8775号
原告:***,男,196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交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38号1幢3夹-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81571403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原告***与被告重庆交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7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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