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绿韵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某某、平顶山市绿韵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411执142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湛河区。
被执行人:平顶山市绿韵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北渡镇石庙村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11562479826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关于***申请执行平顶山市绿韵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411民初15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平顶山市绿韵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林豫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限额40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