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绿韵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某某、平顶山市绿韵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411执9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52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
被执行人:平顶山市绿韵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北渡镇石庙村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11562479826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7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
关于***申请执行平顶山市绿韵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席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411民初25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平顶山市绿韵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平顶山市新华区启蒙路东段北侧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书(明)号:平国用(2011)字第SX-027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限制处分权,不得转让、出租、抵押、毁损或设定其他权利负担。
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
(2019)豫0411执931号之一
平顶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关于***申请执行平顶山市绿韵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席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411执93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将被执行人平顶山市绿韵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平顶山市新华区启蒙路东段北侧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书(明)号:平国用(2011)字第SX-027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限制处分权,不得转让、出租、抵押、毁损或设定其他权利负担。
查封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附:(2019)豫0411执93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壹份。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联系人:霍法官电话:19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