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6)鲁0891执保110号
根据济宁仲裁委员会的提请和本院作出的(2016)鲁0891财保110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1000万元的银行存款,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位于××,位于××的房产三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逾期不申请复议即丧失申请复议的权利,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庆国
书记员 陈晓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