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泰鼎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泰鼎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杭州祥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5民初5542号
原告:杭州**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湖墅南路356号锦绣大厦11A室。
法定代表人:易修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国保,系原告员工。
被告:***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祥符镇祥符桥村。
法定代表人:郑永坤。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杭州**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韩瑞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杨 瑜
书 记 员 张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