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民兴置业有限公司

烟台爱群商贸有限公司、烟台民兴置业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02财保101号
申请人:烟台爱群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玉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楠松。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占奎。
被申请人:烟台民兴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云政。
申请人张成江于2022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烟台民兴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烟台农商银行芝罘区世回尧支行、账号为xx的账户及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卧龙支行、账号为xx的账户内存款共计xx元。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烟台民兴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烟台农商银行芝罘区世回尧支行、账号为xx的账户及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卧龙支行、账号为xx的账户内存款共计xx元,冻结期限为1年。
案件申请费1820元,申请人烟台爱群商贸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轮候查封、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则本院视为申请人自愿放弃继续保全上述财产的权利,保全措施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贺  小  静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林梦琪(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