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霖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霖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民终32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烟台霖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西关路458号。
法定代表人:曲浩,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曰路,山东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宝利,山东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烟台霖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21)鲁0612民初37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2022年6月24日,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于 慧
审判员 王家国
审判员 于 青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辛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