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霖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民终399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西关路458号。
法定代表人:曲浩,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22)鲁0612民初8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董玉新
审判员  徐承凤
审判员  陈 勇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夏文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