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骏伟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苏州骏伟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江阴市嘉丰机械安装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507民初2353号
本院在审理江阴市嘉丰机械安装有限公司与苏州骏伟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郑茂锦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7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日益电机(昆山)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骏伟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7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永明
书记员  杨振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