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509民初376号
原告苏州骏伟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原告苏州骏伟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骏伟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苏州骏伟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4元,由苏州骏伟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小红
书记员 张丹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