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91民初10486号
原告苏州骏伟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广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骏伟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骏伟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8元,减半收取计324元,由原告苏州骏伟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汪春鸣
法官助理王虎
书记员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