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骏伟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苏州骏伟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永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08民初8797号
原告:苏州骏伟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东环路**。
法定代表人:费军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子楸,江苏显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笑,江苏显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盐城市阜宁县城胜北路div>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永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盐城市阜宁县城镇园林路**div>
法定代表人:*加都。
原告苏州骏伟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永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
原告苏州骏伟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7月24日,原告与江苏盐城二建苏州中海御景湾二期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签订《施工电梯租赁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该工程提供施工升降机,项目部按季支付电梯租金等内容。2014年8月30日,被告江苏永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出具承诺书,称***该项目外欠租赁费、工程款等一切款项由其全权负责承担。2014年9月9日原告向项目部提交了《电梯租金计算明细表》,项目部盖章确认了金额,但至今仍欠原告电梯租金及相关费用162833元。经多次催讨无果,为维护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租金及相关费用162833元及利息损失(以162833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4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江苏永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经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6日裁定受理了***对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由盐城市阜宁县人民法院审理。由于原告提起诉讼在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故本案应由受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审理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的盐城市阜宁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盐城市阜宁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