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永宏温室有限公司

上海市建工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由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51民初4884号
原告:上海市建工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仲其佳,上海昱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宇,上海昱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由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建路******/div>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彦,上海市沪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第三人:昆山市永宏温室有限公司,住所地江,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花桥镇逢星路**v>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市建工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由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昆山市永宏温室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顾硕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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