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永宏温室有限公司

昆山市永宏温室有限公司、夏溪花木市场控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412民初9409号
原告:昆山市永宏温室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花桥镇逢星路13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36509571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花木市场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新东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35334300J。
法定代表人:***。
原告昆山市永宏温室有限公司与被告**花木市场控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昆山市永宏温室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山市永宏温室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山市永宏温室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长许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万伟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丽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