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浙0109民催4号
申请人杭州庆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申请人杭州庆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9年1月2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国农业银行萧山分行于2018年10月19日签发的编码为00100041/28215344的银行汇票(票面金额5000元,申请人杭州庆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收款人浙江**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分公司)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杭州庆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杭州庆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