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0506执1995号之一
苏州林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余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作出(2019)苏0506民初5274号民事判决。依该判决,苏州余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苏州林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66230元及该款逾期付款利息,其中截至2018年2月13日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为47671.5元之后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18年2月14日起以16623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647元,财产保全费1851元,合计4498元,由苏州余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300元。苏州余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于2019年12月10日作出(2019)苏05民终10405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权利人苏州林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苏州余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苏州余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218201.5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已于2020年5月6日立案,执行标的218201.50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3173元。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5月9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传票等执行文书,被退回。
2.2020年5月6日、6月16日、7月15日,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股权、车辆等财产情况。根据反馈情况,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多个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自2020年6月16日起至2021年6月15日止),仅冻结到小额存款。执行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6581元,扣除执行费后,余款3408元可供申请执行人受偿。此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向苏州市区各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信息。
4.经至被执行人注册经营地调查,该公司不在该处经营,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5.因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措施。
6.2020年7月27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对本院执行情况和查明事实均无异议。现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已执行到位金额3408元,余款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扣划的小额存款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失信决定书、限制高消费令、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长栋
审判员 王 伟
审判员 韩亚光
书记员 张 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