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余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龙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余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06执5462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龙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郭巷街道国泰新村大浮桥16号。
法定代表人徐信华。
被执行人苏州余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齐陆路37号。
法定代表人蔡惠林。
申请执行人苏州龙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余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21)苏0506民初5234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苏州余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苏州余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3136.55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施 展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宇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