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余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赛文斯大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某某、苏州余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民申195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苏州赛文斯大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陶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浦学纵,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姝瑜,上海小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苏州余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惠林,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苏州赛文斯大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苏州余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5民终45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经审查查明,苏州赛文斯大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于2018年8月2日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苏州赛文斯大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苏州余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完毕。本案原判决已于2018年10月25日执行完毕。苏州赛文斯大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在和解协议中没有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的权利。苏州赛文斯大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依法应终结审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审查苏州赛文斯大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丁 浩
审判员 赵 俊
审判员 潘四海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常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