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余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赛文斯大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苏州余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07民初5250号
原告:***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齐陆路37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苏州赛文斯大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镇湘城岸山村。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赛文斯大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苏州赛文斯大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27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苏州赛文斯大精密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7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