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03执32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48年12月14日出生,住青岛市市**。
被执行人**太,男,汉族,1965年11月12日出生,住青岛市市**。
被执行人青岛业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青岛市崂山区辽阳东路**大埠东安置区**小区内**楼****。
法定代表人**太,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太、青岛业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2民终605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义务,本院依法扣划其银行账户存款953265.95元(缴纳执行费11828元,发放申请执行人本息及诉讼费合计941437.95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2民终605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立亭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顺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