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鲁0281执1762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鑫雅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四流北路61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纪雅鹏,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业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辽阳东路7号大埠东安置区1号小区内6-3-301。
法定代表人:张昌太,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田卫国,职务:执行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苏宁易达物流仓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贸易促进中心。
法定代表人:左涛,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鑫雅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业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青岛苏宁易达物流仓储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21)鲁0281民初17031号民事判决书]中,被执行人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完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2)鲁0281执1762号案件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