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03财保345号
申请人:青岛业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辽阳东路7号大埠东安置区1号小区内6-3-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671769902Y。
法定代表人:**太,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北京韩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山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2738495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青岛业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韩建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以担保人**太名下位于青岛市市北区镇××路××号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北京韩建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名下位于丽江市古城区××路北侧**雪山语二期6栋1**102号(云(2021)古城区不动产权第0××8号)房屋一处。
案件申请费4,620元,由申请人青岛业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