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合力嘉环保建材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合力嘉环保建材集团有限公司、青岛派峰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81执1540号 申请人:青岛合力嘉环保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5508030199。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上实中心6号楼70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汇业(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青岛派峰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661280599L。住所地胶州市***镇李***。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198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胶州市,系被执行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青岛合力嘉环保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派峰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281民初552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立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3月29日向本院提交执行申请。被执行人青岛派峰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异议,称该案双方已于2018年和解并履行完毕,并向本院提交相关材料,申请人到庭后对被执行人提出的驳回申请无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实行)》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对(2017)鲁0281民初55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