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合力嘉环保建材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合力嘉环保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03民初5580号 原告:青岛合力嘉环保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兴海路17号办公楼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5508030199。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丰华,山东海利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利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 原告青岛合力嘉环保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在法定时间内未预交本案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岛合力嘉环保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葛 琴 人民陪审员  纪 甜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