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03民初5580号
原告:青岛合力嘉环保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兴海路17号办公楼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5508030199。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丰华,山东海利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利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
原告青岛合力嘉环保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在法定时间内未预交本案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岛合力嘉环保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葛 琴
人民陪审员 纪 甜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