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403执2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芜湖新达园林绿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六郎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1756802513Q。
法定代表人:晏继斌,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深圳市鹏森环境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三路1号海王银河科技大厦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87491D。
法定代表人:魏嘉轩。
被执行人: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经济开发区东海大道3107号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1498971433。
法定代表人:纪殿友,该公司总裁。
本院在执行芜湖新达园林绿化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鹏森环境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1、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深圳市鹏森环境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深圳市鹏森环境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下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深圳市鹏森环境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下无足额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可供执行。3、本院线下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屋登记信息。4、本院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但未能实际扣押。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深圳市鹏森环境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周海瑞、眭建龙发出限制高消费令。6、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12252586.41元,已执行到位121724元,执行费79653元,未执行到位。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明确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申恩国
审判员 吴雪松
审判员 黄 慧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晓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