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23民初1991号
原告:***,男,196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被告:***,男,197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紫蓬山旅游开发区。
被告:芜湖新达园林绿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六郎镇芜屯路港湾明都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1756802513Q。
法定代表人:晏继斌。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芜湖新达园林绿化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与被告***、芜湖新达园林绿化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按照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徐明显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卢志纯
书 记 员 陈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