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703财保53号
申请人江苏至德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盛虹炼化(连云港)有限公司名下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存款90万元予以保全。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PZDM202032070000000028)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至德建设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盛虹炼化(连云港)有限公司名下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存款90万元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至德建设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赵燕
书记员 洪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