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723民初4811号
原告浙江风谷环境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至德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审理后,原告浙江风谷环境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风谷环境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风谷环境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10元,由原告浙江风谷环境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吉志军
书记员 熊芳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