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723民初5128号之三
原告连云港鼎立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至德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
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鼎立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连云港鼎立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连云港鼎立混凝土有限公司实际预交8550元,退还原告连云港鼎立混凝土有限公司8525元),由原告连云港鼎立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健
法官助理 王辉
书 记 员 董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