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706民初5710号
原告:***,男,195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云港市海州区云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被告:江苏至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山路西、中云文体中心306室。
原告***与被告***、江苏至德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7日立案。
诉讼中,原告***于2022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6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于**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郑 斌
书 记 员 孙 宁
法律条文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