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02民初10541号
原告:**市鹏程轻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91739563303E,住所地**市经济开发区深圳路72号。
法定代表人:彭祥兵。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伟,江苏律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1月6日生,住**市宿城区。
原告**市鹏程轻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对被告撤回起诉,系对权利的自我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鹏程轻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50元,由原告**市鹏程轻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亮
人民陪审员 余春喜
人民陪审员 苑 强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秋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