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鹏程轻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市鹏程轻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02财保426号

申请人:王**,男,1980年10月16日,汉族,住**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其东,江苏剑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市鹏程轻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路7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9年7月6日出生,住**市宿城区。

申请人王**与被申请人**市鹏程轻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2021年6月16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市鹏程轻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万元、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9.5万元。申请人已提供保险公司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市鹏程轻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9.5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陈民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许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