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206执3091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长宏邮电设备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住所地无锡市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无锡五洲龙盛商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长宏邮电设备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无锡五洲龙盛商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长宏邮电设备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苏0206执309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荆佩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