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长宏邮电设备实业有限公司与无锡大创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30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锡滨执字第01581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长宏邮电设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崇安区县前西街9-12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无锡大创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大浮漆塘。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江苏长宏邮电设备实业有限公司与无锡大创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合同纠纷一案,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31日作出的(2013)锡滨太商调初字第000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一、双方确认:无锡大创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结欠江苏长宏邮电设备实业有限公司价款66652元;二、付款时间:无锡大创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3月31日前支付江苏长宏邮电设备实业有限公司价款30000元,于2013年4月30日前支付江苏长宏邮电设备实业有限公司价款36652元;三、如无锡大创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未按上述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则江苏长宏邮电设备实业有限公司可就全部价款66652元的未付部分向法院申请一次性全额执行,并由无锡大创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另行赔偿江苏长宏邮电设备实业有限公司违约金4000元;四、江苏长宏邮电设备实业有限公司同意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五、本案受理费1572元减半收取786元,由无锡大创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无锡大创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部分,已由江苏长宏邮电设备实业有限公司预付,无锡大创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4月30日前支付江苏长宏邮电设备实业有限公司预付的诉讼费786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16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无锡市中国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江苏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等金融机构普查被执行人无锡大创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存款情况,经查,其名下无存款;同时,本院向无锡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无锡市房屋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无锡大创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车辆登记及房产情况,查明其名下有车牌号码为*******、*******的小型汽车两辆,但均已因另案被法院查封且下落不明,故暂无法处置;而无锡大创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无锡市滨湖区山水西路8号山水花园的若干房产,法院已经进行了评估,且经过三次拍卖,均流拍,三拍的流拍价为17480万元。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无锡大创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本案未执行到的执行款为70652元。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锡滨太商调初字第000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敏嘉
审判员倪晓锋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