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长宏邮电设备实业有限公司

江苏长宏邮电设备实业有限公司、溧阳市溧城某某建材经营部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481执恢744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长宏邮电设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县前西街9-1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395901417。
法定代表人:周惠芬,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狄东良,江苏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溧阳市溧城**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溧阳市溧城镇盛世华城商铺G2幢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481MA1TEBBU74。
经营者:***。
被执行人:***,男,1980年1月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江苏长宏邮电设备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邮电设备公司)与溧阳市溧城**建材经营部(以下简称建材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481民特00349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裁定,1、建材经营部应支付邮电设备公司款项52500元;2、如建材经营部未按上述约定履行,邮电设备公司有权要求建材经营部另行承担违约金、律师费及利息合计75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中因双方经协商达成协议而裁定终结执行。现经邮电设备公司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恢复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履行款如何支付事宜经自行协商已达成了一致意见。为此,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2月3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经自行协商达成新的和解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属合法、有效。现申请执行人要求撤回本案的执行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在执行时效期限内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苏0481执恢744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春伟
审判员  张志伟
审判员  陈东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蒋 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