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012民初4259号
原告:扬州市建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在扬州市江都区大桥镇东园南路**慈云花园******。
法定代表人:王健,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树成,扬州市江都区宏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向玉山,男,196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扬州,住扬州市江都区家饭店)。
原告扬州市建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科公司)与被告向玉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原告建科公司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市建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83元,由扬州市建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戴思海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潘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