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建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扬州市建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苏1012执741号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建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王健,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树成,系扬州市江都区宏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扬州市建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扬州市车辆管理所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苏K×××××汽车一辆的所有权,其他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赵 峰
执行员 管玉峰
执行员 陆如坤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帅小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