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建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扬州市江都区祥和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扬州市建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扬江商初字第00724号
原告扬州市江都区祥和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薛光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庆华、杨杰,江苏忠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市建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王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学乾,扬州市江都区龙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市江都区祥和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市建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扬州市江都区祥和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市江都区祥和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480元减半收取6240元,由原告扬州市江都区祥和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华平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吴新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