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79090号
原告:晋中市新山牛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新生街1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煤科院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采育镇北京采育经济开发区育隆大街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晋中市新山牛锅炉有限公司与被告煤科院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晋中市新山牛锅炉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晋中市新山牛锅炉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晋中市新山牛锅炉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