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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科院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与河北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5民初13192号 原告:煤科院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采育镇北京采育经济开发区育隆大街5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翰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桥西区新华路29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河北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煤科院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煤科院公司)诉被告河北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煤科院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煤科院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煤科院节能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