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5民初13192号
原告:煤科院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采育镇北京采育经济开发区育隆大街5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翰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桥西区新华路29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河北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煤科院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煤科院公司)诉被告河北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煤科院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煤科院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煤科院节能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