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东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连云港东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市晶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722民初1500号
申请人:连云港东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经十六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石宝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5年8月25日生,住东海县。
被申请人:连云港市晶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海县牛山街道利民西路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连云港东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连云港晶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连云港东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连云港晶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帐户100万元的存款(或其他等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连云港晶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帐户100万元的存款(或其他等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孙方
审判员葛婧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