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东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1500连云港东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市晶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722民初1500号之二
申请人:连云港东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经十六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石宝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5年8月25日生,汉族,住东海县。
被申请人:连云港市晶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海县牛山街道利民西路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连云港东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连云港晶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单震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4月16日作出(2020)苏0722民初1500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连云港市晶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100万元存款(或其他等值的财产)。现连云港东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连云港市晶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100万元存款(或其他等值的财产)的冻结。
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连云港东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孙方
审判员葛婧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