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722民初1500号之一
原告:连云港东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经十六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石宝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5年8月25日生,住东海县。
被告:连云港市晶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海县牛山街道利民西路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单震,男,1974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
原告连云港东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晶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单震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原告连云港东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连云港东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990元减半收取6995元由原告连云港东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孙方
审判员葛婧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