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703民初1844号
原告:***,女,1968年12月2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银远,连云港市赣榆区赣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连云港东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经16路西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798632789F。
法定代表人:石宝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江苏骏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连云港东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又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50元,减半收取357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交纳)。
审判员 王 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乔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