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781执365号
申请执行人:抚顺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矿用机电设备制造厂,住所地抚顺市东洲区浑河南路23-14号。
法定代表人:李海。
委托代理人:程某、肖某,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新乡焦煤**二矿有限公司,住所地卫辉市太公泉镇东**村。
法定代表人:邢新道。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喜芹,河南雅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申请执行人依据(2020)豫0781民初21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行为)返还。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原物已灭失,双方当事人对折价不能协商一致,人民法院应当终结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以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豫0781执36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余 化 保
审判员 郭 文 利
审判员 张闻华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 孝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