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张思建筑设计事务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汇**建筑设计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与***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沪0104民初7212号 原告:汇**建筑设计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漕宝路33号8层01部位B8-02、B8-03、B8-05-1、B8-05-2、B8-06、B8-07、B8-08室。 法定代表人:RUNZHOUZHANG,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众,男,汇**建筑设计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临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汇**建筑设计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公司)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汇**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汇**公司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48,112元。事实和理由:***原系汇**公司的资深项目经理,下属数位项目经理及十余名建筑设计师,负责组内生产管理、项目校审,保证设计质量。但是***并未完全履行岗位职责,严重失职,所负责的项目先后出现严重问题,导致汇**公司遭受重大损失。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解除劳动关系,并非违法解除。主要事实为:1.***作为招商**聚集区A5项目(以下简称**招商项目)的资深项目经理,项目产品及立面创作有问题,汇**公司于2021年10月22日收到客户邮件,项目综合分数排名位于后三位,对后续合作造成严重影响;2.2021年,***作为长沙中海寰宇天下项目(以下简称长沙中海项目)的资深项目经理,未能整体把控项目质量,客户在2021年8月30日提出扣除设计费30万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对其声誉及后续合作产生重大不良影响;3.2021年,***作为济南金地项目的资深项目经理,B-1地块设计方案考虑不周全,项目呈现效果极差,项目图纸出现多处低级错误,未能保证项目设计质量,客户在2021年11月直接要求解除合约,之后公司全力抢救,付出大量额外人力成本,重新提交设计方案,但后续客户仍要求解除合同,该项目合同总金额350万元,目前仅收到144余万元,除后续款项无法收取外,预付款也需退回。建筑设计行业竞争激烈,客户相对集中为大型房地产开发商,行业口碑十分重要,一旦项目出现问题,不但影响款项支付,更影响到后续新项目的获取。对仲裁裁决计算的赔偿金金额无异议,但认为无需支付。 ***辩称,不同意汇**公司的诉讼请求。***仅负责总平面图及户型平面的画图设计,并不是项目负责人。各设计师可以直接与客户直接沟通,无需经过***同意。***在项目中不存在任何失职行为,工作态度和专业能力反而得到客户赞许。相应项目并无任何扣费情况,汇**公司未遭受损失。针对汇**公司主张的三个具体事实,回应如下:1.**招商项目,***仅担任总图和平面图组的组长,不是项目负责人,其所负责的总图和平面图并未出现问题,汇**公司在该项目上也无任何损失;2.长沙中海项目,***只负责总图和平面图设计,不应当对立面设计方案的问题承担责任,该项目最初客户反馈对外立面方案不满意,找第三方重新出具外立面设计方案后,对比认为仍是汇**公司出具的方案更优,项目正常进展,未扣除任何设计费用;3.济南金地项目,***只在项目启动后的半个月内参与了部分工作,后因长沙中海项目要求驻场3个月,***遂退出济南金地项目,不存在失职,况且据***了解,该项目正常进行,也无损失一说。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与汇**公司签订有期限为2021年3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为资深项目经理,岗位职责为“1、协助建筑设计总监开展工作,领导与协调建筑项目团队,把控设计节奏,保证设计质量,完成生产任务。2、协助维系客户关系,为客户提供后期服务支持及咨询。3、指导和监督建筑师工作,培养和激发建筑团队的才能和潜能,落实人才梯队培养工作”。 2021年10月31日,汇**公司建筑业务负责人**通过微信群(群内包括***及其所在第八事业部的总经理**)发送“各位近期由于长沙中海和**招商被严重投诉,导致一系列不好的影响。现贯彻公司绩效考核制度,项目责任到人。组长***作为项目组长本季度考核不及格”“请司总和**后续加强团队质量管控,避免重大投诉……”,***回复“……我已严肃反思自己工作上的不足之处,谨记教训,后续工作会加强管理,严控图纸质量,努力杜绝后续投诉发生,**领导们的批评指正,请领导们监督。” 2021年11月22日,汇**公司向***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为“……由于您在职期间,在金科**孟庄C地块项目、招商**聚集区A5项目、长沙中海寰宇天下项目和济南金地项目中的工作失职,导致公司重大损失。《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二)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根据您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您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的事实,公司决定于2021年11月15日起与您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同时解除。” 2021年12月6日,***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后因调解不成于2022年1月4日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汇**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个月工资372,528元。2022年2月23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1.汇**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48,112元;2.对***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汇**公司不服该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即为本案。 另查,2020年1月4日,汇**公司出具《关于**孟庄C地块日照问题处理意见》,载明“……最近的问题,第一次是日照原因进行的总图调整。设计人员在日照建模时拷丢了隔壁地块绿地理想城内部一栋楼的模型,导致方案定位会及总图方案等较大的调整;第二次问题是由于项目基础资料(东侧绿地理想城总图上标注的建筑高度和后面提供的单体施工图)的建筑高度不一致(单体图纸建筑高度比总图上标注的建筑高度多了0.4米的女儿墙),收到基础资料后,我方没有认真校对复核,导致和规划局复核出的日照结果存在出入。上述问题对双方工作产生了影响,造成了工作的反复。我司对此事高度重视……达成如下结论:1.处罚决定:直接责任人(**):1)扣除2019年11月、12月绩效奖金。2)扣减2019年度年终奖金的10%。3)原定年终升职为助理项目经理,现取消,且2年内不得参与优秀员工评选。4)全公司通报批评。项目经理(***):1)扣除2019年11月、12月绩效奖金。2)扣减2019年度年终奖金10%。3)2年内不得参与优秀员工评选。4)全公司通报批评。项目总负责(**):1)扣减2019年度年终奖金10%。2)公司内公开检讨。3)全公司通报批评。2.改进措施:……1)内部加强人手,三个项目经理同时核算日照等重要数据,务必做到准确无误,加班加点配合调整,确保项目报批等各个时间节点顺利通过。2)在接下来配合中,更严格要求团队所有成员,提高自身责任心。后续工作严格互校互审,发图前所有文件再由项目经理最终核查把关,力争将错误降低到零,以保证后面工作高效、顺利往前推进……” 汇**公司表示此为解除通知书中所述金科**孟庄C地块项目相关情况,考虑到当时***只是项目经理,且距今时间较久,故未在事实与理由中予以主张,当时公司业务尚好,并未真正扣除***奖金,但此事对公司造成了很坏的影响。 又查,**于2021年8月23日通过微信向***发送长沙中海项目客户的信函截图,内容为客户认为立面设计不符合政府要求,暂定扣除设计费300,000元,***回复“政府看都没看就说没达到政府要求”。汇**公司表示长沙中海项目尚未结束,客户未对暂扣款项有其他表示,预计会在结算时扣除。 再查,2021年8月31日,汇**公司召开长沙中海项目设计启动会,到会人员包括***及**等人。会议纪要载明,项目负责人为***,项目人员安排为设计总监**、技术总监**1、主创建筑师**、资深项目经理***、项目经理**2、助理项目经理**,另有三名建筑师,相关工作安排为“报规文本由**负责跟踪与落实,***负责审核”“提资图由**负责跟踪与落实,***负责审核”“报建图由**负责跟踪与配合,***负责审核”“样板由***负责跟踪与落实,**负责审核”。 2021年8月31日,汇**公司召开济南金地项目设计启动会,到会人员包括***及**等人。会议纪要载明,项目负责人为**2,项目人员安排为设计总监**、技术总监**1、主创建筑师**、资深项目经理***、项目经理**2、助理项目经理**,另有四名建筑师,相关工作安排为“报规文本由**跟踪与落实,**2负责审核”“提资图由**负责跟踪与落实,**2负责审核”“报建图由**负责跟踪与配合,**2负责审核”“样板由**2负责跟踪与落实,**负责审核”。 以上事实,除当事人陈述外,另有劳动合同、会议纪要、微信聊天记录截屏、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诉讼中,汇**公司为证明涉案项目由***负责以及***严重失职的情况,还向本院提交证据1-5: 1.2021年10月22日**招商项目客户方向汇**公司发送的电子邮件,内容为“贵司于今年初升级为招商蛇口全国范围常规住宅类建筑方案战采单位。截至目前,经三季度已上会项目质量盘点,其中有4个项目方案设计质量不佳,存在问题较多,产委会分数均低于全国平均分,其中天津天拖项目84.5分、北京***项目83.3分、**聚集区A5项目85.2分(即为涉案**招商项目),截止目前综合分数排名位于后三位。已影响到后续我司其他区域与贵司的合作,并将影响到年度履约评估成绩。请贵司对以上项目给予高度重视,加强团队设计质量和服务能力,平衡好各团队的综合管理水平;同时对上会问题较多项目做好后续的方案优化与跟进,保障设计质量;其他项目请配合做好方案-施工图交底,严格把控设计缺陷,配合材料选型及施工配合,保证每个项目方案还原度和落地质量”; 2.《事业部岗位职责操作手册》(2019版),其中载明汇**公司内部各岗位的职责描述,其中资深项目经理为小组全面负责人,负责组内生产管理、组内设计全面负责、组内项目校审、组内项目催款,汇**公司表示该证据因发布时间久远,无法找到送达记录,但保存于公共网盘之中,任何人均可查看; 3.2021年9月27日济南金地项目规划及建筑方案设计咨询合同,其中载明汇**公司指派***为项目主设计师,**为项目负责人及协调人,设计师团队详见附件,附件列明***拟任项目总负责,**拟任项目负责人,***拟任项目经理,**拟任主创建筑师,**拟任主创建筑师; 4.2021年5、6月期间济南金地项目微信工作群聊天记录截屏,显示***在群内发送“户型汇总”“……项目总图”“挑空方案”等文件,客户在群内@***,并询问“户型总图和售楼处怎么样了,什么时候发一版沟通”,群内讨论了户型、总图等设计方案; 5.2021年7月至10月济南金地项目微信工作群聊天记录截屏,客户在微信群中指出女儿墙高度有误、地库楼梯间凸出、大堂转换柱子未调整、定位坐标有误等问题,并在群聊中@**2及**。汇**公司表示**2系项目经理,**系设计师,二人为***的下级。 汇**公司为证明***严重失职致使涉案项目遭受损失情况以及解除的规章制度依据,还向本院提交证据6-8: 6.2022年6月1日济南金地项目客户发送的解约函,内容为汇**公司项目团队所提供的设计方案成果及示范区呈现效果达不到要求,将解除济南金地项目规划及建筑方案设计咨询合同,原合同中的B-2与B-3地块不再执行,涉及解约设计费用2,050,303.20元; 7.2022年6月22日济南金地项目补充协议,内容为双方经友好协商解除主合同,主合同约定的B-1地块后续设计工作继续执行直至设计工作完成,B-2与B-3地块设计工作不再执行,已付设计费金额1,441,005.80元,双方协商一致按照已付金额结算,主合同宣告终止,不存在任何争议; 8.员工手册及确认书,员工手册载明“严重失职,对本职工作未尽责,造成公司损失的”属于严重违纪,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确认书的内容为已领用、阅读该员工手册,上有签字“***”。 ***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法确认,不认可证明内容,**在其离职前曾将电子邮件的截图给其看过,也对评分感到诧异,项目不存在问题,更与其无关;对证据2的真实性及证明内容均不认可,***从未看到过;对证据3的真实性无法确认,不认可证明内容,***此前并未看到过该合同,也不知晓合同内容;对证据4、5的真实性无异议,不认可证明内容,***只在项目初始的半个月参与设计总图,而后外立面设计图有误与***无关;对证据6、7的真实性无法确认,不认可证明内容,从内容上来看即便设计费有减免也是协商一致后自主减免;对证据8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签字并非***所签,***也未看过员工手册,据***了解,汇**公司是在***申请仲裁后才制定员工手册,并要求员工签署。 本院采证意见如下:证据1虽显示客户对于**招商项目的评分较低,但并不能体现系因***严重失职导致设计质量不佳,本院对该证据的证明内容不予采信;证据2系打印件,且无曾送达***的证据印证,故在***予以否认的情况下,本院对该证据的证明内容难以采信;证据3合同条款与附件中所载***在项目中的职位并不一致,况且该合同与启动会会议纪要中列明的项目负责人均非***,会议纪要中所载负责审核工作的人员也非***,故对证据3的证明内容本院不予确认;因***对证据4、5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证据4、5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从内容来看,虽然客户曾就户型、总图等问题与***进行过沟通,但7月起对于女儿墙高度及柱子位置标错的问题在微信群中提醒的人员并非***,而是设计师**及项目经理**2;对于证据6、7,其上内容为客户对于设计效果不满意,与汇**公司协商一致终止了济南金地项目的合作,并不能体现本案汇**公司所主张因***严重失职导致其遭受损失,故对证据6、7的证明内容,本院难以采信;证据8所涉内容为汇**公司与***解除劳动合同的规章制度依据,将在以下本院认为部分阐述。 本院认为,发生劳动争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否则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因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引发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应当就据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负举证责任。本案汇**公司系以***在四个项目上“工作失职,导致公司重大损失”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本案汇**公司起诉提出的事实理由也明确了主张的法律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即“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虽然汇**公司提供的员工手册及确认书未得到***确认,但汇**公司据以引用的内容,与该公司主张的上述解除劳动合同理由吻合。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即为汇**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依据是否成立,即***是否存在可据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严重失职,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情况。 关于金科**孟庄C地块项目,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汇**公司在2020年1月4日向客户出具的处理意见中已明确对包括***在内相关人员作出过处罚意见,即便***在此项目中确有失职,汇**公司也已进行了相应处理,时隔近两年,再将同一事实作为解除理由,本院难以采纳。 关于**招商项目及长沙中海项目,汇**公司的管理人员**虽然曾于2021年10月31日通过微信告知该两个项目被客户投诉,项目组长***季度考核不合格,***亦回复将会反思并严控图纸质量。但是对于是否构成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本院分析如下:对于**招商项目,如前所述,本院对汇**公司所提供证据1的证明内容不予确认,汇**公司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系因***严重失职导致设计质量不佳,况且从邮件内容来看,另有两个项目得分更低,即便客户后续与汇**公司的合作受到影响,也不能得出系因**招商项目所导致的结论;对于长沙中海项目,**在2021年8月23日曾通过微信向***发送客户信函截图,显示客户认为立面设计不符合政府要求,暂扣设计费300,000元,***回复“政府看都没看就说没达到政府要求”,针对该回复,**也并未指出***在此事中存在何过错,况且汇**公司也表示客户未对暂扣款项有其他表示,项目未结束,未最终结算。综上,汇**公司主张***在上述两个项目上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缺乏依据,本院难以采信。 关于济南金地项目,从微信工作群聊天记录的内容来看,问题所指向的人员并非***,项目启动会会议纪要中载明审核工作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均非***,汇**公司亦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与客户终止合作的原因归结于***严重失职,汇**公司就该项目主张***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缺乏依据,本院亦难以采信。 综上所述,汇**公司解除与***的劳动合同事实依据不足,系违法解除,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对仲裁裁决未提起诉讼,视为服从。汇**公司对仲裁裁决确定的赔偿金金额248,112元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汇**建筑设计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48,11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许 斌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顾祎君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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