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902民初4531号
原告(反诉被告)江苏鑫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小海新村35号楼7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67年9月11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
委托代理人**,江苏信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市龙桥置业有限公司(反诉原告),住所地盐城市开放大道北路27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营造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江苏鑫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盐城市龙桥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被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撤回本诉及反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江苏鑫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诉讼。
二、准许反诉原告盐城市龙桥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70740元,依法减半收取35370元,由原告江苏鑫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反诉费39905元,由反诉原告盐城市龙桥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郝燕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胡月明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瞿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