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鑫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江苏鑫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0421民初2239号
原告:***,男,1972年5月3日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居民,住安徽省凤台县。
委托代理人:XX,安徽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10月26日生,汉族,江苏省金坛市人,个体户,住江苏省金坛市。
被告:江苏鑫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江苏鑫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20元,减半收取441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高时柱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童树友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鹿妤婕